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潞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潞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潞城市北舍村。被告姜某某,女,汉族,住潞城市北舍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