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商终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徐志伟与林景念、陶光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景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伟。原审被告:陶光俊。上诉人林景念为与被上诉人徐志伟、原审被告陶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顺县人民法院(2012)温泰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齐日龙涉嫌诈骗已由公安机关于2011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本案有关担保人民事责任的确定,须以齐日龙刑事案件的审结为依据,故本案应驳回徐志伟的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现刑事案件程序尚未终结,原审法院直接作出实体判决不妥,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法院(2012)温泰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徐志伟的起诉。上诉人林景念已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何士锋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