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阿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朱国奇与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生枣树嫁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奇,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234号原告朱国奇,男,1974年出生。被告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老实验林场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李顺虎,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立生,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奇诉被告阿克苏地区天山枣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生枣树嫁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奇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立生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