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赵某。被告:刘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照顾不力又有暴力倾向,使原告的身心受到伤害,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同时为了孩子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4月26日生一子刘某乙。原告曾于2011年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5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仍以原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其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