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尙展垒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尙展垒,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77号原告尙展垒。被告王静,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尙展垒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尙展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尙展垒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尙展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雪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