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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尙展垒与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尙展垒,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577号原告尙展垒。被告王静,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尙展垒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尙展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尙展垒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尙展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雪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