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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辛加连与郑州市东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加连,郑州市东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80号原告辛加连。委托代理人董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东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原告辛加连与被告郑州市东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至4月间,原告作为粮油经营商多次给被告送粮油,被告给原告出具票据三张,证明被告欠粮油款33831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3831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地址对被告进行了送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辛加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