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穆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董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穆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