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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穆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牛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董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穆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诉被告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