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商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与邬富定、江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金鑫商贸有限公司,邬富定,江美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918号原告:宁波市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响岭路2号。法定代表人:方金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姗姗,奉化市肖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邬富定,职业不详。被告:江美丽,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金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邬富定、江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金鑫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金鑫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宁波市金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伯川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卓恺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