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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志英、林红英、林玲与林新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英、林红英、林玲,林新智、林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林志英、林红英、林玲。被执行人林新智、林智勇。申请执行人林志英、林红英、林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新智、林智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2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志英、林红英、林玲与被执行人林新智、林智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李隆清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