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志英、林红英、林玲与林新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英、林红英、林玲,林新智、林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林志英、林红英、林玲。被执行人林新智、林智勇。申请执行人林志英、林红英、林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新智、林智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2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志英、林红英、林玲与被执行人林新智、林智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李隆清代理审判员 陈雪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