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陕西秦地公司与操学会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操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073号原告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龚清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虎,系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学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操学会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传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