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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德银与陈红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银,陈红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王德银,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陈红明,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银与被告陈红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银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德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