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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与赵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赵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10号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少清,该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仁怀被告:赵勇委托代理人:汤国良,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鑫,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诉被告赵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并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胡仁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交)。审判员  赵光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