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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家良,刘映彤与杨青青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81号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两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刘某甲系刘某丙儿子,原告刘某乙系刘某丙女儿。刘某丙与被告杨某为夫妻关系。被告从2007年10月开始离家,到2008年11月最后一次离家出走至今,被告从未尽到做母亲和妻子的责任和义务,从没有支付过两原告的抚养费,代理人刘某丙长期单独抚养两原告,被告遗弃两原告的行为给原告及代理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两原告2008年至今5年的抚养费300000元(其中原告刘某甲的抚养费按每月2000元计算,原告刘某乙的抚养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查,刘某丙与杨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甲,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乙。杨某起诉刘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XXXX)深福法民初字第XXXX号。本院判决刘某甲由刘某丙抚养,刘某乙由杨某抚养,双方无须向对方支付小孩抚养费。刘某丙不服本院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第8项为:杨某补偿既往五年内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300000元(按照儿子补偿费以每月2000元计,女儿补偿费以每月3000元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深中法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刘某丙主张杨某应支付从2008年起至今的子女抚养费300000元,依据不足,该请求未予支持。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杨某支付2008年至今的抚养费300000元,该请求与刘某丙在(XXXX)深中法民终字第XXX号案中主张杨某支付2008年至今的小孩抚养费300000元的请求为相同诉讼请求。因(XXXX)深中法民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对要求杨某支付2008年至今的小孩抚养费300000元的请求未予支持,该请求业已经判决实体处理,两原告现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起诉,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两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两原告预交),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    强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风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