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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亮与梁凯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梁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12号原告赵亮,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凯,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梁凯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亮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诉讼费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赵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