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亮与梁凯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梁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12号原告赵亮,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梁凯,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梁凯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亮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诉讼费2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赵亮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