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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董洪兴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董洪兴,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姜靖,女,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国华,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80008-3。委托代理人杨玉玲,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董洪兴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洪兴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洪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洪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