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晋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年山,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青国友,董事长。芜湖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与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于2013年1月17日将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请求对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众源钢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575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 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