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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台州永申建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君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兴市君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台州永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君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全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永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双。上诉人宜兴市君良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2)台三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把已失效的《防水工程施工协议》作为管辖依据不当及《还款计划及解决争议办法》中重新约定的管辖协议仍为有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还款计划及解决争议办法》(下简称《办法》)中约定的是工程欠款争议解决管辖地法院,而《防水工程协议》(下简称《协议》)约定的是因该工程可能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约定,二者解决纠纷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矛盾,且本案被上诉人提起诉讼的是因工程质量而发生的纠纷,并不在双方约定的《办法》管辖法院之列,因此,上诉人、被上诉人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仍然有效。且被上诉人于2012年11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仍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一审法院依约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林 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卢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