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瑞波与于建明、于修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波,于建明,于修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徐瑞波,女,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徐方森,即墨移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建明,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于修虎,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波与被告于建明、于修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