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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徐瑞波与于建明、于修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瑞波,于建明,于修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382号原告徐瑞波,女,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徐方森,即墨移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建明,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即墨市。被告于修虎,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瑞波与被告于建明、于修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瑞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5元,减半收取6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