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甲,宁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宁某甲。委托代理人高维,系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甲与被告宁某乙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甲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长代审 判 员 吕江涛代理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冀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