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峰与薛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峰,薛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峰,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永贵,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峰因与被上诉人薛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峰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上诉人赵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邢 利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