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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张德飞与周德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飞,周德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张德飞,男,汉族。被告周德荣,男,汉族。原告张德飞与被告周德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德飞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