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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邢大保与戴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大保,戴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260号原告:邢大保,男。委托代理人:冯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芸,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大保与被告戴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大保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大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邢大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