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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李某。被告葛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贾爱春于2013年1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