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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熊小军、熊小英与邬美满、邓崇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军,熊小英,邬美满,邓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熊小军,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熊小英,女,195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邬美满,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南昌县���商银行职员,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邓崇勇,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邬美满、邓崇勇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77号康怡亲水楼台住宅区7栋10号一处车库,并责令被执行人邬美满、邓崇勇于2013年5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邬美满、邓崇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邬美满、邓崇勇所有的座落于座落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277号康怡亲水楼台住宅区7栋10号一处车库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