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甬知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卢凤丽与刘聚峰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丽,刘聚峰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539号原告:卢凤丽。委托代理人:徐纪先。被告:刘聚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丽与被告刘聚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凤丽于2013年1月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卢凤丽负担。审 判 长  方 良审 判 员  毛明强人民陪审员  张开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