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欢与尹束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欢,尹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陈欢,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会计,住山西省晋中市。被申请人尹束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太原市。申请人陈欢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尹束红恶意转移车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于2013年1月2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尹束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桑塔纳牌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束红所有的车牌号为×××号桑塔纳牌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增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