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高建民与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民,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高建民,男,1976年12年1日出生,回族,住沧州渤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石港路南。法定代表人:杨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建民与被告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高建民承担。审判长 胡德忠审判员 魏云良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