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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高建民与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民,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高建民,男,1976年12年1日出生,回族,住沧州渤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石港路南。法定代表人:杨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莲,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建民与被告黄骅港开发区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告高建民承担。审判长  胡德忠审判员  魏云良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