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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某甲;薛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甲与被执行人薛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617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4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立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