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5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云峰建筑有限公司,涉县崇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170-2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云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涉县崇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志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磁县云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涉县崇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涉县法院(2011)涉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吴 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荣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