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某兰与薛飞、薛西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兰,薛飞,薛西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14号原告:孙凤兰。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飞。被告:薛西华。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兰诉被告薛飞、薛西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兰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孙凤兰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