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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某兰与薛飞、薛西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兰,薛飞,薛西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814号原告:孙凤兰。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飞。被告:薛西华。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兰诉被告薛飞、薛西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兰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孙凤兰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