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离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成平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平顺,崔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离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成平顺,农民。被执行人崔润生。申请执行人成平顺与被执行人崔润生欠款纠纷一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离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9月5日立案执行,于200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崔润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润生给付申请执行人成平顺欠款15387.5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10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平顺同意被执行人崔润生给付15924元,执行费107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剩佘部分同意放弃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离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1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