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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终字第0001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2010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本案被害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雁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仝和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因被告人杨某与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要求交回其租用公司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长里村三队配套公寓2号楼504室的房屋。2010年10月26日15时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与其余五名员工受公司委派前往杨某居住的房屋拆除电表时,杨某持菜刀冲出房门威胁,陈某等人拿梯子阻挡,双方发生冲突,杨某将陈某的右脸部砍伤。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人杨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676.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护理费350元、误工费1400元、营养费350元、××赔偿金31390元、鉴定费1400元,以上共计56776.07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二、作案用的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杨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六千七百七十六元零七分。杨某上诉提出,陈某等人抢劫他的财产并伤害他,他才用刀乱抡,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正确。有经原审法院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证明:2010年10月26日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他是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当日16时许,他与公司其他五人受公司委派到西安市长安区长里村三队紫薇配套公寓504号房间卸电表时,他们其中一人被从504号房间出来的人用菜刀砍伤。2、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0月2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抓获。3、法医学司法鉴定书证明: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系十级××。4、提取笔录和照片证明:案发当日,公安人员在案发地从杨某手中提取菜刀一把。5、杨某指认现场的笔录和照片证明:西安市长安区长里村三队紫薇配套公寓楼2号楼5楼504室为作案地点。6、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陈某、曹某、金某、张某、钟某、田永海经辨认,确认杨某就是2010年10月26日下午砍伤陈某的人。7、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2010年4月1日,杨某与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9月18日,杨某因与同事打架斗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杨某亦签收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504房间门外所贴通知证明: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应杨某要求,同意杨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搬离该房屋,但杨某未搬离,限杨某于10月10日前搬离,逾期将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房屋。9、高新分局创汇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民警王磊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侦办杨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未对杨某刑讯逼供。10、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他是西安立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10月26日下午,他来到西安立达合成材料有限公司的配套公寓楼职工宿舍换小货车,走上五楼看到公司员工张某、田某、钟某、金某、曹某及紫薇的物业人员刘某在杨某所住房子门口。杨某的房门敞开,他问怎么回事,杨某拿了一把菜刀在房间里叫嚷:“谁要敢拆我就砍死谁”,他说“你已经不是我公司的人了,为啥还不搬,拆不拆电表和你有啥关系”,杨某就说:“你敢动我就把你杀了”。后来他就和金某站在门口和杨某继续谈搬房子的事,电工张某和钟某站在旁边准备拆电表,正说着杨某手拿菜刀往外冲。他就让钟某把房门拉上,但杨某一直往外冲、砍门,他看拉不住门就让金某用梯子挡,然后抓住梯子把杨某往房间里顶以阻止杨某往外冲,挡回去后,他和金某继续扶着梯子,防止杨某拿刀出来。可能是扶梯子时间长了,金某松手了,梯子往下倒时,杨某就拿刀冲出来在他脸部砍了一刀,后他被送往医院。1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西安紫薇综合项目部工程电工。案发当日下午,他到2号楼5楼东头工作,看见504室的大门口有人发生拉扯。随后,504室的住户手拿菜刀向人群乱砍。在此过程中,他看见504室的住户用刀砍到最前边那人的右脸部。过了一会儿,他看见被砍伤的人手捂着脸向西边跑下楼去,满脸是血,504室住户手拿着刀站在门口。12、证人曹某、金某、张某、钟某、田某的证言均证明:2010年10月26日下午16时30分许,他们受公司委派,到杨某居住的504室准备拆电表时,杨某手拿菜刀冲出房间阻止,并说“谁拆我家电表就砍死谁”,接着杨某挥着菜刀冲出房间来抢拆卸电表用的小梯子,陈某用梯子阻挡,杨某先用菜刀砍在陈某的左胳膊上,但未砍伤,后杨某抓住梯子从侧面又一刀砍在了陈某的右脸上,他们便将陈某送往医院并报警。1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10月26日15时许,单位电工带了几个工人到他住所拆电表,强行让其腾房,堵住公寓的门要强行搬东西,他害怕对方搬东西就说:“谁要敢动我的东西,就砍死谁”。被害人陈某等几人要进房间,他就用身体顶住房门不让进来,后来门锁都被推掉了,对方用梯子在他身上捅了几下,他顺手拿起放在桌子上的菜刀乱砍,对方退出房间,后来听见他们在门外说:“赶快送医院”,他才知道把人砍伤了,具体砍伤了几个人不清楚。14、住院病历、住院费结算票据、户籍证明、误工证明、鉴定费收款收据等证明陈某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某在作案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生冲突后,持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杨某上诉所提陈某等人抢劫他的财产并伤害他,他才用刀乱抡,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经查,本案是因杨某被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后,未在限定时间搬离该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租住屋,西安立达合成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等人为收回房屋拆电表而引发的矛盾,杨某在双方发生冲突后致伤被害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等人实施了非法占有杨某财物的行为,故不存在非法侵害的情形,杨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杨某对其犯罪给被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萍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代理审判员  李欣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