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管清森、付升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清森,付升光,姜冬友,徐加同,刘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被执行人管清森。被执行人付升光。被执行人姜冬友。被执行人徐加同。被执行人刘廷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管清森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管清森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齐兴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