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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宣雅广告设计部与惠州市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宣雅广告设计部,惠州市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1-22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月21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月21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9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9号原告博罗县宣雅广告设计部,住所;博罗县罗阳镇人民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杨柳冬。委托代理人刘德能,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湖镇镇响水下洞村。法定代表人:余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宣雅广告设计部诉被告惠州市博罗县龙花洞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宣雅广告设计部于2013年1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宣雅广告设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