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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于某甲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乙,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史幼芳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海泊路X号X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于某甲名下,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了本案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某甲申请执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