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会安与王会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会安,王会晓,项炳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安。被执行人王会晓。第三人项炳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会安与被执行人王会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会安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项炳妹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王会晓与第三人项炳妹于1987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王会安与被执行王会晓的债务发生在2010年至2011年2月间。因涉案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王会晓与第三人项炳妹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项炳妹应与被执行人王会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项炳妹为本案被执行人。项炳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会安偿还本院(2012)温龙调确字第143号确认决定书确定的债务人民币18万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俞念宁审判员 孙 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