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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邵某某申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某某,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特字第00001号原告:祁某某,男,1935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告:邵某某,女,1935年1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祁某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祁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