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赵某,男,1960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宁某,女,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