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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法执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彭金与何彦国、景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海,何彦国,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滑法执字第008号申请执行人彭金海,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何彦国,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生。被执行人景杰,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彭金海申请执行何彦国、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彦国、景杰共给付申请人彭金海案款8000元整,对于利息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索忠伟代理审判员  朱志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