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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民初字第6号原告:徐某,个体工商户。被告:吴某,职工。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愿意给被告一个机会,故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和好,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叶根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