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潘兴阶与沈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兴阶;沈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20号 原告潘兴阶,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出生,孝昌县人孝昌县村13. 被告沈杰,男,汉族,1980年出生,孝昌县人孝昌县三渠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兴阶诉被告沈杰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兴阶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兴阶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兴阶负担。 审判员 袁金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