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沈水生与饶华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水生,饶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沈水生,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农民,住黄梅县。被执行人:饶华锋,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沈水生依据已生效的(2010)黄民一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30日向黄梅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饶华锋支付赔偿款54880元。黄梅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12月3日建议黄梅县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饶华锋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字第00011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