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高松与安徽赛杭家纺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高松,安徽赛杭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何高松,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徽赛杭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吴桂,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2)潜民一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安徽赛杭家纺有限公司将安徽赛杭家纺园区内的4幢一、二层东边厂房房地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至何高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