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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刘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华,刘志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商初字第39号原告:方建华。被告:刘志权,:330502195407221817。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华与被告刘志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建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建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高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