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武区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朱旭光与被执行人咸宁市劳动印刷厂、陈智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武区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1)武区经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4800元、利息10200元,合计85000元。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后,未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475元。同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5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130元、执行费1475元,以上共计59605元,分别于2003年3月28日支付9605元;2003年4月支付10000元,余款40000元,从2003年5月份起,每月支付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支付9605元,尚欠50000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7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堂林审判员 李保勤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