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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贺俊能与刘忠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2)靖民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贺某又以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为由,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贺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晓炯审 判 员  孙小宁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羽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