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刁心虎与郑州市东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心虎,郑州市东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刁心虎。委托代理人董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东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36号综合楼1层附09、10、11号。原告刁心虎与被告郑州市东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间,原告多次给被告送青菜,被告给原告出具票据多张,证明被告欠菜款42476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2476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提供地址对被告进行了送达,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刁心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