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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斯友田与厉文伟、伍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友田,厉文伟,伍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13号原告:斯友田,委托代理人:苏志标。被告:厉文伟,被告:伍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斯友田与被告厉文伟、伍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厉文伟、伍亚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友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友田撤回对被告厉文伟、伍亚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08元,由原告斯友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