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与黄贤广、汕尾市城区东涌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黄贤广,汕尾市城区东涌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城法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住所:汕尾市区。负责人李伟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稠。委托代理人黄雄祥。被告黄贤广,男,身份证号码:×××7385,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汕尾市城区东涌村民委员会。住所: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诉被告黄贤广、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采用其它方式催讨债权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31.47元,减半收取1115.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黄世伦人民陪审员 黄永健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二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