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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杜富忠、周小群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杜富忠,周小群,张红伟,王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宁波市江东区潜龙巷26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培,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兵,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杜富忠。被执行人:周小群。被执行人:张红伟。被执行人:王燕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兴汇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富忠、周小群、张红伟、王燕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伟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2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百度搜索“”